首页 > 一家之言 > 反垃圾邮件与言论自由

反垃圾邮件与言论自由

毕业论文的方向已经定了,宪法学。不过最近看书看得少,不是搞英语就是搞博客,肚子里没有多少存货。绞尽脑汁也想不到一个好的命题,最后才想到了前一阵子看到的一个美国案例——美国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决反垃圾邮件法违宪。

该案的主人公Jeremy Jaynes在2004年因对AOL的电子邮件用户大量散布垃圾邮件遭弗吉尼亚州法院判处9年的刑期,这也是美国第一个因垃圾邮件被判重罪的案例。随后Jeremy Jaynes上诉到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最终弗吉尼亚最高法院裁决该州在2003年制定的反垃圾邮件法违反了由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并判决上诉人胜诉。

实际上,美国有36个州均设有反垃圾邮件的法令,此外美国还于2003年通过了联邦反垃圾邮件法(CAN-SPAM Act)。但与弗吉尼亚州反垃圾邮件法不同的是,上述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了只针对与商业电子邮件,而弗州的相关法律则没有进行如此区分。

而正是由于这一点,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认为,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包括发送匿名邮件在内的言论自由,特别是出于宗教或政治立场。因此,弗吉尼亚州的反垃圾邮件法不分青红皂白的禁止垃圾邮件,与联邦宪法相抵触,被裁决无效。至此,Jeremy Jaynes案失去了原本的判决依据,弗州最高法院判决Jeremy Jaynes无罪。

事实上,Jeremy Janes如果放到其他州,运气也就没有这么好了,因为他的的确确是发送的商业垃圾邮件。虽然垃圾邮件事小(不像当年辛普森杀妻案影响那么恶劣),不过他也因此成为了得益于美国严谨法律体制的又一幸运儿。

但是,对于此案我还是有点不同的看法的。

非商业垃圾邮件就可以被允许么?这就引申出了一个大家说得比较多但是学术上尚未认可的权利——不知情权。

电子邮箱作为用户的私人领地,用户应该享有拒绝其不想知道的一切信息的权利。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使公民享有自由探讨、发布言论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把自己的言论发布到任意的角落。这就好比一般人都享有走路的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公民可以自由的穿梭于别人的住宅或领地么?要知道在美国你这样做了,户主是完全可以在警告后向你开枪的。

不知情权这个概念是否可以引入论文中,还得打个电话给指导老师问问,呵呵。

今天先想这么多。

Avatar
Leave a comment ?